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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行政许可
序号 |
主体 |
权利类型 |
受理机关 |
法律依据 |
1 |
申请人 |
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陈述、申辩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3 |
公众 |
查阅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 |
申请人 |
获知办理许可期限延长理由的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5 |
申请人 |
获知听证、招标、拍卖、检测等所需时间的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6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申请听证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7 |
申请人 |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8 |
申请人 |
延期行政许可期限的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9 |
个人或组织 |
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10 |
申请人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
台山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1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权利 |
台山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二)行政处罚
序号 |
主体 |
权利类型 |
受理机关 |
法律依据 |
1 |
当事人 |
陈述、申辩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2 |
当事人 |
申请听证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3 |
当事人 |
检举权利 |
台山市教育局 |